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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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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【吉安(jíān)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的(de)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(qiánzài)隐患 保障(bǎozhàng)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(xiānshēng)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该手雷(shǒuléi)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(de)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(fàngzhì)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的(de)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(dà)村长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(le)非法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(qiāngzhīdànyào)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的(de)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后(hòu), 还有这个(zhègè)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(qián)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配合(pèihé)公安机关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的(de)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(rén) 主动联系(liánxì)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(tuǒshànchǔzhì)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(zhìān)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枪支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(gèrén)违反法律规定持有(chíyǒu)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(guǎnlǐ)的违法犯罪(wéifǎfànzuì)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(jiǎnglì)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(sīcángqiāngzhī)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(yǐshàng)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(chūzū)、出借(chūjiè)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(yīfǎ)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(guīdìng)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(dìyīkuǎn)的规定(guīdìng)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王裕文(wángyù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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